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当然,也是可以改变或撤消的:一是经双方同意,变更或撤消;如果双方在变更或撤销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撤销。《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作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没有发现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孙女士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分割财产时,应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在签订协议时,要证明你在缔结协议时曾被另一方欺骗或胁迫。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