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的概念,即婚前财产是指婚姻一方在结婚之前已取得的财产。个人在婚前的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配偶一方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是有形或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均受法律保护。二、婚前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判定,关键在于婚姻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之前。若物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拥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3.婚前财产因婚后共同生活而自然毁损.损失.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以支持。三、离婚时婚前财产的分配:实际上,婚前财产的分割主要是: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的,或者口头约定,当事人没有争议的,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处理原则。3.复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退伍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转业费,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开管理.所用结婚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财产之间有巨大差异,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与的礼品.礼物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中要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因素,合理分割。各出资取得.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婚姻财产是个人的财产,无论是钱的还是物,都应归个人所有。结婚后的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拥有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有公证,离婚后只会分割婚后共有的财产,而不是婚前就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