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妇,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例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一种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开始,到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包括由夫妻或一方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以及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直接由法律所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除非是夫妻同意的。配偶一方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拥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双方拥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尤其对于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除另有约定外,还应取得对方同意。5.配偶一方无法证明其财产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很难确定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不能举出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予以审查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