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不管是双方自愿的,还是人民法院的判决,都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妇在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时,有同等的偿还义务。(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就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给予未成年子女和女方适当的照顾。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于重婚、通奸、虐待、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一定要保证基本生活中有过错方。㈣尊重当事各方意愿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尊重双方的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真实、合法。当一方愿意放弃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时,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可以。(五)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重财产的使用价值,这样分割后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配偶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与他人的财产分开,不得将家庭财产或其他成员的财产分开,不得将非法所得分开。在以上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