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有权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2..照顾孩子和女方的利益原则。在此,“照顾”,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也可以将某项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列人分割共同财产。3.有利于生活、便利的原则。离异分割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业绩和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发挥得更好的一方;在共同财产上分割生活资料时,要考虑到个人在专业或职业上的需要,才能充分利用其用途。非分离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4.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共同生活时消耗.损坏.灭失时,另一方不作赔偿。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当一方有过错时,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以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这一原则因地区的实际运作而异,没有明确的结论。首先要看法官是否同意这种划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