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一些受害人为了准确地计算本应得到赔偿的金额,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前,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登记进行鉴定。但进入诉讼阶段后,肇事方将以受害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理由提出抗辩。那么,如果肇事方申请重新鉴定,并支付鉴定费,则不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将予以准许。但是,这势必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而且,由于鉴定费是昂贵的,常常要求受害方提前支付这笔费用,最终并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接受。所以,当交通事故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并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在索赔范围内列入事后鉴定费用,并依判决决定各当事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