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这时,双方以共同财产的名义买下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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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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