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当生父、继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过教育的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父母抚养。在与继母、继父与继父离婚时,对其所抚养的继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法律也不规定继父母给付继子女抚养费,但法律也没有规定,继父母支付继子女抚养费。继父或继母同意抚养继子或支付抚养费时,法律不反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