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该规定只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而且是在女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不能提出复审。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要撤销原离婚判决或恢复原婚姻关系,除非再婚。可是,离婚后发现怀孕了,如果真的和前夫的孩子一起生活,那孩子的抚养费用怎么办?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不必承担抚养义务。婚姻法典第36条规定,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会继续为父母双方所生,而且父母对孩子有养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总之,我们知道,实践中虽然允许女方拒付抚养费,但在这个时候也要符合规定的情况,则可以拒绝支付。在原则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即使夫妻离婚后也要履行抚养义务,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肯定要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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