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异后,子女随谁生活,一般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该法规定:“离婚后,在哺乳期间哺乳的孩子应遵循与母亲一起养育的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一)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判给女方。哺乳期间,两岁以下的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发育和成长,通常应该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况时除外: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子女不应与之共处;
2.母亲具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抚养权义务(涉及遗弃孩子、虐待儿童),而父方则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母方被判刑、受劳教、患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显然对抚养孩子不利,母亲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不良行为),子女不能随母生活;
4.父母双方同意不满2岁的子女随父生活,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㈡两岁以上的儿童,将优先考虑条件更好的一方来抚养孩子。父母、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生活,主要考虑有:经济条件、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心、与子女的亲近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优先考虑: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对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失去生育能力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变化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双方长期在两地分居;
3.无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等;
4.子女随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如果一方离婚后难以再婚,可作为优先事项予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在一起生活多年,而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孩子的情形。
(三)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父随母生活而发生争议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四)父母双方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而这一协议将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参与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