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申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书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作出以下决定: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司法鉴定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审查委托人要求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还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原鉴定人不得承担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的;
(二)送鉴材料虚假或者不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不回避的,应当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
(七)司法鉴定文件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件。制作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件,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备案。(八)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地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四川省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不少,委托机构鉴定成为法院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当事人了解司法鉴定程序的一些法律知识成为增加胜诉概率的筹码。有问题的律师可以在线咨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