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分割共同财产。如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无协议的,可以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约定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状况、婚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财产来源、数量等进行合理划分。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的各种经营所得及承包责任田,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于生产资料和离异后当年无利可图的养殖,应当从有利于生产的角度,进行合理调整或作价处理。城市和农村个体经营户的生产资料、合法收入等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借婚求得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产而给对方生活带来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由于第三者插足或喜新厌旧而导致离婚的,在处理财产时,要注意照顾无故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由于生育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导致离婚的,在分割财产时,要保护妇女,子女的利益,对女方在住房、生产、生活、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