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实际上,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并非由夫妻共同所有,而是由一方来掌控。所以,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产。2.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丈夫和妻子一方有法定义务,患有严重疾病,急需大笔医疗费用,夫妻也有共同财产,但另一方反对又控制了财产,这样,一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分割夫妻财产。总之,我们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收入,常常被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如果一方明确规定只向其子女提供的财物,则算例外情况,此时应按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