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生活结束后,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所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他人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在同居期间解除非法同居,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当不正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对方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法庭在对财产进行具体分割时,要充分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考虑到财产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同居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而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靠其扶养,而另一方本身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一方对其生前扶养较多,可根据彼此扶助的具体情况,适当分一部分遗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