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一方,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不能作为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依据。该法仅规定了无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离婚时因一方有过错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有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两者没有关系,所以一般认为一方有过错就应“净身出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自然地,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不禁止或干预。3.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让.变卖.毁损夫妻的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的;㈡有配偶者;(二)有配偶者;(三)犯下家庭暴力;(四)虐待.抛弃家人。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关系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