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时间的收入是共有的,离婚必须分开。范畴:1。薪金;2。生产。营业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除明确向夫妻一方提出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理: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女方的权益。三、有益生活、便利的原则。四、权利不能滥用原则。五.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共同生活时消耗.损坏.灭失的,另一方不作赔偿。

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原则。在此,“照顾”,可以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额,也可以将某项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归根结底.来自于习惯力量.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障碍.从妇女家务负担.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也比男性弱,更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有益生活、便利的原则。离异分割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业绩和经济价值。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的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发挥得更好的一方;在共同财产上分割生活资料时,要考虑到个人在专业或职业上的需要,才能充分利用其用途。非分离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能滥用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的部分与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共同生活时消耗.损坏.灭失的,另一方不作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范围。

离异财产分割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有财产包括:

婚姻家庭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

1.薪金奖励;

2.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

4.除非明确向配偶一方提出继承或赠与所获财产;

具体地说包括:房屋.汽车.储蓄.股票.家用电器.日用品等。

因此,夫妻如果离婚了,就算是兼职收入也算进了离婚财产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奖金等,是在离婚后的收入中计算个人收入的前提。"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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