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如何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对此做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并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常发生;(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5)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况。如果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予以离婚。在离婚条件如此苛刻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易解决。而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所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侨身份,为实现某些狭隘的个人利益;盲人摸象进入婚姻的围城,婚前对感情本身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上不同民族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结婚后的生活可以想象。所以对这种涉外婚姻结婚后的生活状况,法官应如何选择?到底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地判决离婚,那么超过六成的涉外婚姻由于各自的问题不同,恐怕要面对六个以上的结局,但对于感情是不是破裂而无法弥补的?对法官而言,判断力困难,通过案例分析对比,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就第1(1)(2)(3)(5)这四个标准,中外判案的判决标相同,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条件也不存在例外。重点在于(4)。由于感情不顺,分居满二年这一硬条件,法官很难做出判断,事实上,许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外国当事人中有一方经常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直接影响到婚姻状况,此时双方产生矛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意不回家,是否属于感情不和?在法庭上,如何理清二者的界限是个挑战。综上所述,夫妻间的财产是不分国境、国境内的,只要在夫妻共同产生的财物上,双方均须协商平分,如果协商不下来,可以提起诉讼,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分家时一定要清理好财产,那样会比较快,也会比较好。"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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