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应尽可能争取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按市场价格分配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分配。配偶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满足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