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者凭申请表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用地申请。每个季度,村委会要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勘察和群众调查,对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写申请表格的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居住用地和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了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单》的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居住地及家庭成员现在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县级国土资源局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政府予以批准。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现场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8.验收新办.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审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