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报;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的灭失;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正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的身份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始权源资料等;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现场勘察;5.土地登记机关审查后,属于补发之列的,应当作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6.补发的土地证明书上有"补发"字样,并填上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