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不能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根据包括共同共有共有物在内的婚姻关系,共同决定是否享有用益权,以共同确定是否对共有物拥有用益权,并共同决定是否为共有物设定债权担保等权利。若夫妻单方面处分共有物,会产生什么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拥有共同权利,并承担共同义务。一般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予以赔偿。2.《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于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配偶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对方有理由相信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能拒绝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所享有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共同拥有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置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处置的,应当经一方当事人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