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父母给孩子的离婚财产分割是一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方式。在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或购买部分出资,房屋或出资应被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婚后的配偶无关。在此情形下,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不过,如果子女在结婚前,且父母为子女购买住房或提供部分资金时明确表示购买住房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给予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即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孩子结婚后,父母为孩子购买住房或者购买部分出资,房屋或出资应被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当孩子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过,如果孩子结婚后,家长在为孩子购买房子或购买部分资金购买房产时,明确说明了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则该房屋或出资应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强调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以上两种情形中有一种要重点把握的难点,即时间问题已明确规定。此项清楚地表明,最好是在购买住房或出资时做出,或者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并应有相应的证据。其中,证明效果最好的是订立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当家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或者当孩子已经发生离婚纠纷,准备离婚时,才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犯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样一种明示或者事后才签署的赠与合同,也极有可能不为法院所接受。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