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赔偿份额的确权纠纷如何解决: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协议,人民法院对赔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理,通知当事人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拆迁户、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定。执行判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管部门为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判决内容包括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安置房屋面积及位置.搬迁期限.迁移过渡方式及过渡期等事项。判决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做出。2.行政或司法强制(1)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所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2)司法强制:裁决书规定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人在执行强制拆迁之前,应对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可以选择一种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住房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一定要十分谨慎。3.在签订了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是城市房屋拆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拆迁补偿的认定,必须结合实际进行处理,如对有关情形的认定有异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行政复议,并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