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前一方为夫妻,具有婚姻关系;后一方为全家人。2.财产来源不同:前者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后者是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以及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公有财产是一家人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换句话说,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关系中共同创造.共同获得的财产。一家人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共同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只包括一对夫妇和未成年子女。配偶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的财产。我们所说的婚姻存续期间,是指婚后至一方死亡或离婚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了约定外,均属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置需要得到配偶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