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单凭父母再婚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发生亲子关系的法律关系。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时,双方在法律层面上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依据司法实践,下列三个条件可以同时认定继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为未成年人。实际上,继子女已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继父母对继子的抚养义务已不具备。即便继父母在生活中仍然照顾或资助他们,法律意义上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承担继子女抚养费的全部或部分父母承担对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这一点对认定抚养关系至关重要。实际生活中,存在继子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则两人即使同居,也不宜认定两人有抚养关系。
(三)抚育事实的期限足够长无论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共同生活,但前提是继父母承担继子女生活、教育等抚养费,如果对继子女的照顾、教育和保护足够长并且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则认为这是继父母子女的关系。事实上,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我建议每个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最好先咨询当地的律师。由于第一个要看到对方去世的原因,如果是因公死亡,那么即使离婚了,也不会影响雇主给孩子一定的抚恤金。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