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婚姻法律规定,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异之后,不论父母还是母亲,孩子都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对孩子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还规定:就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在必要时,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一项合理要求,超出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离异时许诺独自抚养孩子,离婚后立即以孩子名义要求抚养费,对待这类情况,尽管我们要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但是,对曾经承诺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也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骗取法律同情,达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非法目的。在这一点上,《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这一点至关重要。若无证据表明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单独承担抚养义务,或孩子升学、生病等情况下,离婚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抚养孩子,离婚后无法定理由反悔的,在法律上不予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