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精神病人无法完全辨认其行为,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从事与其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须经其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行动能力,就其广义而言,即是根据自身的意思活动而产生法律效应的能力。意意力是内在心理能力和自然精神能力,包括理性认知能力和预期能力两个方面,它是指行为人是否能够正确地认识和预计其在法律上的作用和对自身行为的影响。此外,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在某一阶段或某一阶段的法律能力。上世纪80年代以来,北京地区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中,约占鉴定案件总数的10%。一般有婚姻、财产、子女、补偿、契约等内容。这些问题中结婚(离婚)最多,占民事鉴定总数的2/3,其次是赔偿问题,约占四分之一。诊断上,精神分裂症仍然占主导地位,约占民事鉴定病例的1/3,其次是神经病(19.5%)和反应性精神病(14.6%)等。心理发育不良的比例很小,不到十分之一。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