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虽不满两岁,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同住;
(2)子女虽不满两岁,但母亲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
(3)子女尽管不满两岁,但由于其他原因,实际上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4)已经接受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5)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6)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子女在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料孙辈;
(8)十岁以上的子女提出和父亲一起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