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常常也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一点与本罪是一致的。但是它们之间有着严格的不同:
1.客观行为的特点不同。行为失当的人是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渎职犯罪则表现为行为者没有履行责任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2.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体制不健全、具体政策界限模糊、管理上的缺陷、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低,由于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因而缺乏计划,措施不当,方法不正确,在积极的工作中出现失误,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而渎职,就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的官僚主义,对工作的极端不负责任,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失误,造成了一些严重损失的情况,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要严格区分玩忽职守罪。但是,对那些因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的,决不能因为工作失误而蒙混过关,逃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