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不能作假,因为我国在司法鉴定中实行了鉴定人责任制度,因此,司法鉴定作假是一种法律责任。但不排除有人违反了有关规定,导致司法鉴定结果不真实。参照法律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对司法鉴定实施专家责任制度。鉴定人员应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签署或加盖公章。参加鉴定的,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3.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业三个月或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3)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作证的;
(4)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情况。行为人故意做假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23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鉴定人员应当实时记录鉴定过程,并签字确认。录制可采用笔记.录音.录像.照相等。记载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载文字或音像载体应妥善保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