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离异时,离异子女抚养费要考虑哪些因素?一般来说,综合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子女的实际需求,二是养育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支付能力(收入和财产状况)。对离异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按照上述三项原则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裁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按月度总收入的20~30%判定,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金额控制在每月800~2000元之间。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孩子,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2)涉及高收入。如果按以上比例计算高于以上范围的,可以突破以上范围,如无特殊情况,月度平均不超过3000元。
(3)针对低收入。如果按以上比例计算,低于以上范围的,如果有较多其他财产,可不按上述比例,按上述比例判决,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足或无财产,再加上抚养者的抚育能力,不能根据上述比例和数额来决定,以保证子女的最低生活标准。
(4)不涉及收入。可以用他们的财产对孩子的抚养进行折价。如果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当支付抚养费,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为暂时没有收入就免除他们的义务,应该保证孩子的最低生活标准。
(5)在特殊情况下,如子女因严重疾病(经双方同意)到国外读书,可以超过上述幅度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