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间子女的抚育。
"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遵循与哺乳母亲共同原则"。因为哺乳最有利于宝宝的成长和发育。为了促进宝宝的生长和发育,夫妻离婚后,任何一位母乳喂养的孩子,都应当由哺乳的母亲依法抚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孩子一出生就不吃母乳。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归属如何判断?法律解释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但是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而活:一是母亲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子女同住;二是母亲有不能赡养的条件,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不能随母生活,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对养育子女有明显不利影响,而父亲要求子女随母生活的,则明显不利于养育子女,妈妈行为失当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或者因为违法犯罪而被判入狱无法抚养孩子等。
2.养育超过两岁的未成年人。
该条还规定:“哺乳后的孩子,若双方对抚养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超过两岁的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应首先由父母双方约定确定。为此,在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尽量通过调解,争取当事人达成一致。经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与母亲共同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庭可准许上述抚养方式。
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处理。但是,要注意: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随同母亲生活发生争执时,父母双方应当考虑其意见。
●父母双方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来独自陪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应予以允许。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经过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然无法保证子女的教育费用,影响其健康成长的,对要求抚育费单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不予批准。
●儿童抚养权归属的变化。家长离异后,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变化,在一定条件下依法进行变更。抚育归属权变化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如果父母同意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则应给予准予,条件是这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请求改变子女的抚养权,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如果家长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则可以修改。此外,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拒不抚养孩子的,可以先行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
3.其他条款。
应该注意的是:离婚后,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另提起诉讼。原因就在于:这一在新的情形下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中的离婚问题以及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并不存在(或已经解决)子女抚养费的新情况。这样,它就不是原离婚案中孩子抚养问题的继续,也不是原来离婚案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因此,调解协议错误的更正,应作为新案件另作起诉。
从上面所说的情况来看,夫妻双方离婚了,如果孩子被判给了一方,另一方就应该为孩子的抚养支付费用,包括教育费用。生活费用和部分医疗费用等,所支付的金额应与对方当地平均水平相关,也与其经济能力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