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情形,应由男方提供证据证明。例如,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的病历,证人证言.有关学校的证明等。
2.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关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证明或绝育证明。当前,北京地区适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大,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的人寥寥无几.这一条款的制定有其时代背景。
3.子女长期居住在一起,生活环境的改变显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如果子女一直跟随男方生活,法院为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子女的居住环境。根据司法实践,男方起诉前应做好以下准备:
(一)让儿童与自己同住,并保存有关的证据,例如照片.录像资料等。
(二)证明子女随女方生活明显不利,如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夜不归宿等).经济状况较差.道德素质低下等。
4.男方没有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提供女方住院检查的案例.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薄.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等。
5.父亲和母亲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是孩子在祖父母身边多年,而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外孙的,可作为孩子随父而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如果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且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则应考虑其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法庭法官通常会向孩子们询问,询问他们的意见。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但是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司法解释中的该项规定还旨在更好地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7.男方的工资收入.稳定程度.住房等条件明显优于女方的男方需向法院提交工资收入证明.房产证.公积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