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表现,因此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为到子女成年。儿童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有原则和特别期限两种:
1.原则期间:根据孩子的成年含义,原则上应支付至孩子18岁为止。对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准者,父母亦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用。也就是说,16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岁以上的不满18岁的孩子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付,18岁以后就不能给付了。
2.特别期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子女成年,但在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仍需支付抚养费的特殊情况下,终止期由三种情况构成:
(1)成年儿童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他们的收入不够生活;
(2)仍有成年儿童在学校上学;
(3)成年子女确实没有生存能力和条件。如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仍然要支付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归根结底,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进入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照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就无法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像某些特殊儿童,身体残障或孤独症,无法自立终生,这种情况更不能因成年而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