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成立的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是由深圳市政府委派的“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指定为精神疾病鉴定单位,并于2003年12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注册,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亦称深圳市康宁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2009年3月,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通过ISO/IEC认证。
17020。
经A类检验机构认可的初次审查,并获得认可证书,是目前我国唯一经国家法医精神医学鉴定机构认可的专业机构,机构负责人系我国司法精神病学最高权威机构——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本所于2008年获第一届鉴定文书一等奖,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拥有一批多年从事法医精神医学鉴定工作的专职鉴定人13人,技术支持人员5名,其中高级职称13名,中级职称2名,初级职称3名,博士4名,硕士生10名。该鉴定所设有法律能力鉴定室、精神损伤致残鉴定室、劳动能力鉴定室及其他三个业务鉴定室。负刑事、民事案件、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精神病及其因果关系、劳动能力和精神残疾、计划生育、保险索赔等各种精神医学鉴定工作。鉴定所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医学精神病鉴定程序,通过系统的精神检查、有关神经心理测验、实验室检查等;应用精神医学、法律、社会学等相关知识,对心理状况(包括是否有精神障碍、伪装的精神障碍、心理疾病的原因或相关/因果关系等),司法能力(包括辨认和管制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审判能力、服刑/教育、性防御能力、其他诸如诉讼/作证等),有精神伤害和精神残疾(包括精神伤害、精神残疾、精神残疾和受伤与精神障碍相关/因果关系)、劳动能力(包括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精神病等),与心理因素有关的性功能障碍等进行鉴定。本所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准确、独立规范、公正严格”的原则,遵循ISO/IEC标准。
17020质量体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公正、科学、客观地实施各项鉴定,为委托方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但应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详细检查。针对精神疾病和如何开展鉴定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在精神病学司法鉴定前应先了解其情况,避免某些不当操作而导致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果,影响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