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间,两岁以下的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成长和成长,通常应该与女方一起生活。女性除下述情况外:
1.妇女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子女不宜与之共处;
2.女方在父母要求孩子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负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指对孩子的遗弃.虐待);
3.由于其他原因(例如女方被判刑.受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抚养孩子,母亲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
4.父母双方同意不满2岁的子女随父生活,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