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儿童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变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其它合理的原因需要修改。
5.根据上述任何一项规定,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