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相关法律规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权、抚养权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儿童抚养费的金额。
(1)有固定收入的人,抚育费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2)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2.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如果没有经济收入,就不能支付抚养费,就可以用孩子的抚养费来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