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使司法鉴定结果更加公正.对自身更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不应单纯提出申请,还应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尽可能收集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异议。在符合法律情形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准予重新鉴定。

2.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如当事方有充分证据表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法律,则可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诉,司法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调查,从而取消原来的鉴定结论或取消鉴定结论。

3.收集证据以推翻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的鉴定意见,其依据是真实.完整.完全.合法。所以,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可积极收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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