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①委托。
1.司法鉴定人是受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2.在诉讼中,当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还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的,一般是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的。
(二)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书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如有委托函,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到来文之日起7天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
(三)第一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补充性鉴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有关鉴定材料。
(2)原来的鉴定项目遗漏。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认定的;
(2)发送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真实的;
(3)原始鉴定所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造成原始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不符;
(5)原司法鉴定人员不应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鉴定结论有过错的;
(六)复核鉴定不同意鉴定结论的,需要复审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复审鉴定。审评、评审时,应当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同时提交鉴定材料。
(七)在法律或者约定的期限内,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的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证人出庭时,应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