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未满18周岁的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向父母索取抚养费的权利。若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则另一方可向初审法院提出请求,由初审法院教育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警告并督促其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如当事人仍不听从劝告,不接受教育,拒绝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一方当事人可向初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给付扶养费,扶养、抚养费用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它表明对于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有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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