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关于离异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儿童的实际需求;
2.父母双方均可负担;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离异没有给子女抚养费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如前所述,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父母也有可能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此时强迫父母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这一点从道理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