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岁以下儿童的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儿童,通常随母亲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的(二)岁以上十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母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1.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随时随地都能让孩子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如父一方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多年来,孩子独自陪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三)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父亲随母生活而有抚养权利发生争议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