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做出了规定:“继父、继母以及被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由此可以看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若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转化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对其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抚养教育关系能否形成是一个有无界限的问题。实际上要区分出两种情况,此时继子女有可能已成年,不再需要抚养,而在此期间,后妈和继子女之间其实就是简单的姻亲关系,这个时候自然也不存在抚养义务。但是通常形成继子女关系后,还具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