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司法鉴定时,当事人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
(1)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委托函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审查鉴定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
5.司法鉴定文件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件。司法鉴定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6.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