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定房子的性质,一般是基于地方政府关于拆迁的规。因此,被拆迁人在判断被拆迁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时,应首先在当地政府规定中找到相关规定。例如,如果争议地点是北京,判断标准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如果争议地点是上海、重庆、山东等地,通常的判断方法以房屋所有权证明的用途为准。房产证上未注明用途的,以被拆迁房屋报建时的用途为准。其次,确认房屋性质的主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一致的,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认。该意见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中一个原因是房屋的使用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住宅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现象比较普遍,给认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为当事人提供了谈判空间,允许他们根据各种情况做出客观判断,无疑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好办法。同时,协商不成时,将此问题交规划管理部门确认,为进一步解决问题开辟了渠道。对于被拆迁来说,不妨一试。规划部门确认的结果对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不利的,双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依法确认房屋使用性质后,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主张房屋拆迁补偿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的双向补偿,并要求根据经营目的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