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婚姻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为一人一半。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财产,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反映在共同财产分割中,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具体标注根据零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不支持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