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只要双方协商,就可以把财产全部给孩子;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没有特别约定的,原则上平分。离婚时,监护权的所有权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性适当的分数,还可以在财产类型上分配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毕竟,从习惯力量的角度来看,从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从妇女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来看,离婚后,一般妇女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也比男性弱,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生产资料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以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求,以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的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害、损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