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鉴定主要接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对由县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需经县级公安机关鉴定的,须经县公安机关法医初步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由办案单位进行委托鉴定,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鉴定。
3.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委托法医鉴定之前,应准备足够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审核。个案中的受伤者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及其他鉴定资料。
4.法医应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并有确定鉴定时间的义务。委托人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司法鉴定工作。
5.对业务能力严重限制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证部门可前往被鉴定人所在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没有充分理由.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并解答新问题时,办案单位可委托原作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时,可请求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总之,法院进行鉴定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委托进行,公安机关应当准备足够的材料,提交法院。依据鉴定情况的复杂性,法医学鉴定时间会有所差异,如果鉴定结果比较简单,法医一般在受理后24小时内出具鉴定报告。若鉴定情况复杂,则需延长鉴定时间,一般七天之内即可完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