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一种情刑,且其父母有给付能力者,仍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收入不够生活;
(2)仍在学校读书;
(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